2025年6月5日9时56分,马某驾驶宁A0***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利通区利华街与金积大道路口处时,与沿金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马某礼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礼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四轮电动车驾驶人马某礼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